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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用各种上不了台面的小动作阻止自己的老师考编考公,这是什么性质?这就相当于不许自己的员工“跳槽”,妨碍的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劳动权利——就业选择权。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,劳动关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,校长更不是“封建家长”。民办教育集团提供的劳动合同(包括承诺书)可以规定劳动的岗位内容、薪酬、福利条件,但是不能剥夺老师跳槽的权利,当然也不能剥夺教师考公考编的权利,否则就是于法不合的“霸王条款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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